刑法中是如何规定贪污罪量刑标准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首先,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是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不过,如果贪污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一般指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要是数额不满“数额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会被认定为“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再者,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指三百万元以上。
另外,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而且,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要是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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