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会剥夺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在我国,不同情形下执行主体有所不同。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况:如果罪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那么在其主刑执行完毕出狱后,这1年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就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
由监狱执行的情况: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狱执行。例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就在监狱进行。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剥夺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活动,包括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以及被选举成为各级人大代表等。比如不能去投票选举区人大代表,自己也不能被提名为候选人。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简单说,就是不能随意通过各种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不能出版书籍、刊物等,不能组织或参加集会、社团,也不能参与游行、示威活动。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不管是领导职务还是普通职务。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只能是领导职务,不包括普通职务。比如不能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能担任事业单位的院长、校长,也不能在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岗位等。
相关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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