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如何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两个:
一是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比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管理机关就要执行剥夺其政治权利这一刑罚。
二是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另外,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
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包括主刑执行的期间。
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的长短。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犯罪 分子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相关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方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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