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校园意外伤害赔偿责任人是谁?

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了,想知道到底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不清楚是学校的责任,还是伤害者的责任,又或者自己作为家长也有责任,想详细了解下在校园意外伤害里赔偿责任人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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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校园意外伤害赔偿责任人的确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要是学校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承担侵权责任。简单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校园受伤,学校一般要负责,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做好了该做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 其次,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学生之间的伤害,侵权的学生要担责,要是学校没尽到管理义务,比如没及时发现制止学生冲突等,在侵权学生赔不了全部损失时,学校要补上剩下的部分。 然后,如果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这就是说老师等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先赔,之后可以找有问题的工作人员要回赔偿款。 最后,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大多没有经济能力,所以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总之,校园意外伤害赔偿责任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不同情况责任划分不同,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补充责任:在侵权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由其他责任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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