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坚称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不愿承担责任。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学校尽到管理义务后到底还需不需要担责。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没有责任,我该怎么维护孩子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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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侵犯了别人的权益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比如伤害到别人身体、损害别人财产等情况就得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表明,学校要是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做好了该做的管理工作,像安排了合理的安保措施、对教学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查维护、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等,那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这里的举证责任在学校。也就是说学校得自己证明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了,如果学校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即便它说自己尽到义务了,也可能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来说,如果学校并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且学校也不承担责任,那么学生可以选择起诉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让学校承担应有的责任。 总之,学校尽到管理义务且能证明的话通常无需担责,但要是无法证明,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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