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孩子在学校上课期间不小心受伤了,我心里特别着急又很疑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想具体了解下从法律层面,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得负责,哪些情况不用负责,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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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8周岁以下的孩子心智还不成熟,对事物理解不充分,对自己行为无法正确判断,离开父母后基本处于学校看管之下,所以法律给学校加重了举证责任。比如,如果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平时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也及时处理并通知家长等,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就不用承担责任;反之,则要担责。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到18周岁以下)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一定辨认能力,如果是因为违背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导致人身损害,学校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上的疏忽,比如楼梯扶手损坏未及时修理,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就应当担责。 另外,如果是在学校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学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家长如果和学校就责任问题有争议,先尝试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部分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这类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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