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门口被打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校门口被打,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在校门口受伤,学校原则上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要是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不用担责。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在校门口受伤,一般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学生能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最后,如果是校外人员导致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门口受伤,由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不过要是学校存在疏于管理等失职情况,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且承担补充责任后还能向侵权人追偿。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之,学校责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学生年龄、受伤原因、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等多方面因素。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其他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