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玩耍时被其他班级的同学撞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孩子在学校玩耍时被其他班级同学撞伤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家长往往很困扰。比如自家孩子受伤后,不知道该找谁索赔,也不清楚学校在这件事里该负什么责任。想了解在不同情况下,比如孩子年龄不同、学校管理情况不同时,责任具体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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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玩耍时被其他班级同学撞伤,责任的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关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如果实施碰撞行为的同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该同学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其次,学校的责任需要根据孩子的年龄以及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来判断: - 若受伤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若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园内被其他同学撞伤,如果幼儿园老师当时在场且尽到了提醒、制止等管理职责,幼儿园可不担责;反之则要担责。 - 若受伤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小学生在课间被其他同学撞伤,如果学校在课间没有安排老师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巡视,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行为,学校就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是第三人造成学生损害的,无论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由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在侵权时学校、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且学校、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撞伤学生,该校外人员是直接侵权人要担责,若学校门卫管理松散,未阻止校外人员进入,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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