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该如何认定?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不过,鉴定结论并非天然就具有证据效力,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 首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认定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法院认可。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那么该鉴定结论可能会被排除。例如,在某些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如果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机构没有相关的鉴定资质,那么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也至关重要。鉴定程序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鉴定规范。比如,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当事人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提出异议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材料的提取、保存、送检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那么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会受到质疑。例如,鉴定材料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鉴定过程违反回避制度,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再者,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是认定的关键。鉴定人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合理的逻辑推理。法院会审查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是否科学可靠,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例如,在交通事故的车速鉴定中,如果鉴定方法不科学,得出的车速结论与现场的刹车痕迹、碰撞情况等明显不符,那么该鉴定结论就难以被法院采信。 最后,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能够提出合理理由和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问题的,法院可以准许重新鉴定。比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人存在徇私舞弊、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的情况,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院通常会支持重新鉴定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