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我家附近有个工厂,每天排放大量废气废水,感觉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像这种情况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得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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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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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而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环境权益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其构成条件。 首先是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实施了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比如工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者随意丢弃危险废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污染环境行为就是引发侵权责任的前提。 其次是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环境污染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人身损害可能包括因吸入污染空气导致的呼吸道疾病,饮用受污染的水源引发的健康问题等;财产损害比如农作物因污染减产,养殖的鱼类因水质污染死亡等。这种损害结果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是能通过一定方式证明的。 再者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污染环境的行为所导致的。不过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复杂。因为环境侵害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从污染行为发生到损害结果出现可能有较长的潜伏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环境污染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总之,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需要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等多方面因素。当遇到环境污染侵权问题时,受害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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