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七种证据的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个纠纷时涉及到证据问题,听说有七种证据,可我不知道它们的效力谁高谁低。比如我有证人证言和书证,这两种证据哪个证明力更强呢?我想了解这七种证据具体的效力排序情况,好确定我手里的证据是否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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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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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种类丰富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里提到的七种证据通常也是基于此类规定而来。 证据效力顺序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不过一般来说,有一些大致的原则。首先,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原件就是原始证据;而传来证据是经过转述、复制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像合同的复印件。因为原始证据更接近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太多的中间环节,所以其可靠性相对更高。 其次,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大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外部形态、存在状况、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物证、书证等;言词证据则是通过人的陈述来证明案件事实,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实物证据相对来说更具有客观性,不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再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书证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有保障。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也较强。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勘验笔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它们都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为复杂。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都会影响其证明力。一般来说,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当事人的陈述也存在主观性较强的特点,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证据效力的判断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不能简单地按照固定顺序来确定。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最终确定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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