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有什么关系?
我在处理一个纠纷时,涉及到提交证据。我知道有不同的证据种类,比如书证、物证啥的,但又听说了证据方法这个词。我就想搞清楚,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之间到底是啥关系,它们对我提交证据有啥影响,这会影响到我的纠纷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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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是两个在法律证据领域常被提及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证据种类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通俗来讲,证据种类就像是一个大的分类框架,把各种可能的证据按照其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类。 而证据方法则是指获取、调查和审查证据的手段和方式。它关注的是如何去发现、收集和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询问证人、进行鉴定、现场勘验等都属于证据方法。证据方法是为了让证据能够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并发挥其证明作用的途径。 从它们的关系来看,证据种类是证据方法运用的对象和目标。也就是说,我们通过各种证据方法,目的是为了获取符合特定证据种类的证据。比如,我们通过询问证人这种证据方法,得到的证人证言就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同时,不同的证据种类可能需要不同的证据方法来收集和审查。像书证可能主要通过查阅、复制等方法获取,而鉴定意见则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的鉴定方法得出。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非常重要。当事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方法来获取有效的证据种类,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对不同证据种类和通过不同证据方法获取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这样才能确保案件事实得到准确认定,法律得到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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