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法定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的类别。了解法定证据种类,有助于在法律事务中正确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叙述。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比如合同、信件等。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像损坏的物品等。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监控视频、录音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更侧重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所以在证据种类上也有其自身特点。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证据种类也是围绕这一特点设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