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院属于哪种证据?

我最近涉及一起民事纠纷,在整理证据时发现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对我很有利。但我不知道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在法院算是什么类型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不能被法院采纳。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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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微信聊天记录在法院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电子数据指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信息。简单来说,就是通过电子设备产生、记录下来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这里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就属于即时通信的通信信息,所以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不过,要让微信聊天记录在法院被有效采纳,还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要保证其真实性,比如聊天双方的身份要能确定,聊天记录没有被篡改等。其次,关联性也很重要,即聊天记录要和案件事实有紧密联系,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最后,合法性方面,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段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设备等违法方式获取。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微信聊天记录才能在诉讼中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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