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是物证吗?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证据的事情,对实物证据和物证的概念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实物证据是不是就等同于物证,想了解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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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并不完全等同于物证。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是与言词证据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实实在在能看到、摸到的证据。实物证据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包括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都是以实物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比如一个合同文本、一段监控视频等。 而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的财物就是物证,它通过自身的存在和特征来证明盗窃行为的发生。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里明确将物证和其他类型的实物证据(如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列举,说明它们是不同类型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同样表明物证是证据中的一种类型,而实物证据涵盖了多种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证据类型。 综上所述,物证是实物证据的一种,但实物证据不仅仅局限于物证,还包括其他多种形式的证据。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实物证据就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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