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房产有哪些新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现在《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来调整。 在房产问题上,婚前婚后买房的情况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就算以后夫妻双方离婚,这套房子仍然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要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体现了法律既保护了婚前出资方的权益,也对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给予了公平的补偿。 而对于婚后买房的情况,如果是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另外,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