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婚前房产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替代了原来的《婚姻法》。对于婚前房产,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规定和情形。 首先,一方在结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即便日后离婚,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其次,如果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再者,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前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