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有严格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客观性。这意味着证据得是实实在在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会因为人的主观想法而改变。打个比方,像主观想象出来的场景、虚构的情节、没有根据的猜测、假设、毫无依据的臆断、梦里的内容,还有来源不明的传闻等,这些都不能在刑事诉讼里当作有效的证据。就拿言词证据来说,只有那些对案件事实客观陈述的部分才有证据价值,像证人主观的意见或者看法是不算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就强调了证据要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其次是关联性。关联性也叫相关性,简单讲就是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而且对证明案件事实得有实际作用。比如说,一起盗窃案中,一把与盗窃现场门锁不匹配的钥匙,就和这起盗窃案件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该案件的刑事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越紧密,它的证明力就越大。 最后是合法性。合法性要求证据在收集、形式以及质证等环节都得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收集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都得严格遵守,严禁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标准,像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就不属于合法的证据形式。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没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用来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此外,还需注意,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视证据,不能轻易相信口供。要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却没有其他证据来支持,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刑的。 相关概念: 客观性:指证据是独立于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事实。 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对证明案件有实际意义。 合法性:证据在收集、形式、质证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证明力: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包括可信性和狭义证明力。 证据能力:从形式上确定证据是否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