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的证明力是否大于证人证言?
我遇到一个民事纠纷,手里有一些书证,对方找了证人来作证。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书证和证人证言哪个证明力更强。想知道是不是书证的证明力一定就大于证人证言,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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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证据领域,书证和证人证言都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书证指的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合同、信件、发票等;证人证言则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通常情况下,书证的证明力是可能大于证人证言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这说明书证在形式上符合一定要求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而且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客观形成的,其内容相对固定,不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书证的证明力绝对大于证人证言。如果证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具备良好的记忆能力、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所了解的事实,同时其证言又有其他证据相佐证,那么证人证言也可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此外,如果书证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其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书证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这些因素包括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等。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书证的证明力就一定大于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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