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细胞组织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和细胞组织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是如何规定的。比如细胞组织的采集、使用、归属等方面,我想知道民法典里是怎么说的,这些规定会对我遇到的情况有什么影响,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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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细胞组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格权编以及侵权责任编等部分。 从人格权编来看,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细胞组织作为人体的一部分,其采集和使用等行为要以尊重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为前提。这意味着任何对他人细胞组织进行采集的行为,都必须经过该自然人的明确同意。例如,医疗机构如果要采集患者的细胞组织用于研究等目的,必须事先向患者充分说明采集的用途、方式、风险等情况,获得患者自愿、真实的同意。《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而细胞组织与自然人的身体权紧密相关,对其不当处置可能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 在侵权责任编中,如果因细胞组织的采集、使用等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在细胞组织的采集过程中,如果医疗机构没有遵循相关的规范和程序,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细胞组织的研究和使用,还需要遵循相关的伦理规范。《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也适用于细胞组织的相关活动,确保细胞组织的利用在合法、道德和公益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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