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医疗纠纷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遇到了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民法典具体有哪些条文和说法,希望了解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展开 view-more
  • #医疗纠纷
  • #民法典
  • #医疗损害
  • #知情同意
  • #责任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六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首先,关于医疗机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就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比如误诊、误治、操作不当等情况。这意味着,如果因为医院或医生的过错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患者就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其次,对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医生有义务把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详细地告诉患者或者其家属,并且在进行一些有风险的治疗时,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明确同意。要是医生没有做到这些,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院就要负责。 再者,关于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医疗用品的问题导致患者受损,患者既可以找生产厂家等,也可以找医院要求赔偿。 此外,对于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不过,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医院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前提是医院没有过错。 总之,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应该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