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有着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就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讲,如果医院或者医生在给患者治病的过程中,因为他们的错误行为让患者身体受到了伤害,那么医院就要赔钱。比如说医生误诊、用药错误等情况,只要能证明是他们的过错导致患者受损,医院就得负责。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就意味着在这几种情况下,不用患者去费劲证明医院有过错,直接就认为医院有过错。例如医院把患者的病历资料弄丢或者改了,那就很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再者,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指出,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医疗用品有问题让患者受伤害了,患者可以找生产这些东西的,也可以找医院赔偿,医院赔了之后可以再找有责任的生产方要钱。 另外,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这几种情况,医院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患者不按照医生的嘱咐吃药,导致病情恶化,这种情况下医院一般不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