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责任如何承担?

我家里有人遭遇医疗事故去世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去追究责任。想了解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这种情况,责任到底该怎么承担,是医院全负责,还是医生也有责任,赔偿方面又该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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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当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责任承担的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便具体是某个医生的失误导致了医疗事故,对外承担责任的也是医疗机构。因为医生是在执行医疗机构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关于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而对于患者死亡的情况,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如果患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时,一般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些鉴定结果将作为判断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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