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签字主体未经授权是否有效?


在探讨调解书签字主体未经授权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所谓“授权”,通俗来讲,就是一方(被代理人)允许另一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去实施某些行为。当涉及到调解书签字时,如果签字主体没有得到授权就签字,这其实就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调解书的签字主体未经授权签字,在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情况下,这份调解书对于被代理人来说是没有效力的。 不过,这里还有一个“相对人”的概念需要解释一下。相对人就是和签字主体进行法律行为的另一方。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是有一定权利的。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是有效的。例如,签字主体持有被代理人的一些重要文件,让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他是有代理权的,那么调解书就可能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另外,如果相对人不知道签字主体没有代理权,并且已经按照调解书履行了部分义务,这时候也会产生一些复杂的法律情况。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以,调解书签字主体未经授权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是否催告以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等。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