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造成死亡赔偿多少钱?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事项,涉及多个赔偿项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丧葬费,它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这通常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也就是说,用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得出的就是丧葬费的数额。 其次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这是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用补偿。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比如一个死者生前扶养着一个10岁的孩子,那么就需要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扶养到孩子16周岁。 再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患者死亡遭受精神痛苦给予的补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例如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是3万元,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可能是18万元。 另外还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误工费根据患者有无固定收入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且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赔偿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