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我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涉及赔偿问题,但不清楚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医院、医生,还是其他主体呢?我想了解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一下责任承担方,好为后续的赔偿事宜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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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首先,医疗事故通常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非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在医疗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下进行医疗活动,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相应的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其次,如果是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有选择权,可以向多个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再者,若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同样是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因为这也是医务人员职务行为导致的后果。 总之,民法典根据不同的医疗事故情形,清晰地划分了赔偿责任的承担方,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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