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医疗事故由谁举证?
我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要走法律程序维权,但不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我来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自己证明没过错呢?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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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患者如果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医疗事故,患者一方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自己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证明自己在该医院接受了治疗;同时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的事实,比如身体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等;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原本不应该有的并发症,患者就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这一原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就会被认定存在过错。比如医院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那么医院就需要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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