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否实行举证责任?
我遭遇了一起医疗事故,医院和我对责任认定有分歧。我不太清楚在医疗事故里,是不是实行举证责任,到底是我来证明医院有问题,还是医院证明自己没问题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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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是实行举证责任的,但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需要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也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患者在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时,要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范围,同时留意是否存在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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