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我在医院看病,结果感觉治疗出了问题,好像是医疗事故。我就想弄清楚,这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呀?是医院,还是具体的医生呢?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能了解明白后续该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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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承担问题较为复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民事层面,一般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执行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也就是说,不管是国家级医疗机构还是私营医疗单位,只要满足条件,医疗机构就得承担其医务人员的替代赔偿责任,不能以选人无不当或尽到监督职责为由推卸责任。 其次,如果医疗事故严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责任主体就可能转变为参与此次医疗行为的医务工作人员。比如,当出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这里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医务人员;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此外,医疗事故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为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目的是规范医疗行为,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医疗事故责任涵盖行政、民事、刑事三个方面,民事赔偿一般由医疗机构负责,刑事和行政责任则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医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等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 相关概念: 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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