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都有哪些?
我在医院看病时感觉医生的操作可能有问题,自己身体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状况。现在想弄清楚,如果真的存在医疗损害,到底哪些主体会承担责任呢?是医院,还是具体的医务人员,还是有其他情况 ?希望能了解一下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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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首先来说医疗机构,这是指合法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机构,像常见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提供紧急救援服务的急救站等都包含在内。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就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患者是和医疗机构建立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负有管理等责任。比如,医院安排的医生不具备相应资质给患者造成损害,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说说医务人员,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虽然最终赔偿责任多由医疗机构承担,但医务人员也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或者刑事责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例如,医生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证书等。 另外,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些案例中,医院工作人员随意将患者隐私信息透露出去,这就侵害了患者权益,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总之,在判断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时,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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