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具体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我最近和医院产生了医疗纠纷,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我和医院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比如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我的诉求合理,医院又要拿出什么证据来证明他们没有责任。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帮我理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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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较为复杂,具体如下: 首先,患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从行为责任角度看,患者需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自己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例如,患者可以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明等诊疗凭证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若无法提供这些证据,但有其他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证据,法院也可能认定医疗关系。从结果责任角度讲,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若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次,医疗机构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一方面,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另一方面,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人民法院会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同时,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依据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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