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需要哪几种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家人前不久在医院治疗后,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状况,我们怀疑是医院的问题,想通过诉讼解决。但不清楚具体要准备哪些证据,也不知道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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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通常需要以下几类证据: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比如患者的身份证件,用以证明患者的身份信息。若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像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这些资料能证实患者在该医疗机构接受了诊疗服务,从而确定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例如,门诊病历记录了患者就诊的时间、症状、医生的诊断等信息,是重要的依据。 **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例如医生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表明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如诊断证明明确指出患者所患的疾病或损伤情况,伤残证明则能确定伤残的程度。 **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比如,其他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的专业看法,或者病友作为证人提供的相关证言等。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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