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有什么法律依据?
最近遇到了医疗纠纷,打算走诉讼途径来解决。但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自己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来维护权益,也想知道这些证据要求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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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需要提交以下几类证据: 首先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比如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患者本人参与诉讼,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要是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就还得有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像配偶、父母、子女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这能明确参与诉讼的人员身份。 其次是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常见的有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这些材料能表明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的事实。 然后是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例如医生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用来证实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确实遭受了损害。 另外,还有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像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单据等,如果患者伤残,要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患者死亡则需提供丧葬费单据 ;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就明确了患者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相关权利。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为整个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提供了基本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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