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中应该怎么保存证据呢?

最近家里人在医院治疗后,感觉治疗效果不太理想,怀疑存在医疗问题,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保存相关证据。想了解具体要保存哪些证据,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去保存这些证据,避免后期维权时证据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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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保存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后续维权能否成功。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保存证据的相关内容: 首先,要明确需要保存的证据类型。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自己保管的,像门诊病历,它记录了患者每次就诊的基本情况、医生的诊断等;报告单,例如各种检查检验的结果;还有就诊收据,这能证明患者的就医花费等。另一部分则是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以及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这些病历详细记录了患者住院期间的治疗过程、用药情况等。 其次,关于保存证据的具体方法。对于院方保管的病历资料,为防止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时,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确保资料不会遭到破坏。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特殊情况,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另外,病历需要封存、启封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以及患者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也就是说,患者需要先完成证明医患合同关系存在,确有损害事实和损失的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之后由医院来承担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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