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在没有鉴定之前,有什么法规可以依据吗?
最近遇到了医疗事故纠纷,但是还没来得及做鉴定。现在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有哪些法规可以作为依据来维护自身权益,想了解相关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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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没有鉴定之前,有以下相关法规可以依据: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明确了在医疗纠纷中,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尚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若能证明过错存在,患者也可据此主张权利。 其次是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未进行鉴定前,患者和医疗机构可以依据该条例中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来处理纠纷,例如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也有义务配合患者的合理诉求。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若患者因诊疗活动受到人身损害,在未鉴定前,可参照该解释中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等内容,合理主张自身的赔偿诉求。 另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十分重要。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键问题。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等,例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一般需要提供就医的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等,而医疗机构则需要对其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举证。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患者在未进行鉴定前,可依据上述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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