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具体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举证?
我亲人在医院治疗后病情反而加重了,我怀疑是医院的问题,想打官司维权,但不清楚该准备哪些证据,也不知道哪些证据能证明医院有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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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较为特殊,不同主体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患者(原告)的举证责任: 首先,患者需要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自己接受过该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例如,提供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挂号凭证、交费单据等,以此证实就诊的事实。 其次,患者要对自身受到的损害结果进行举证。比如,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用以说明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以及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医疗机构(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需要拿出确凿的证据,例如详细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用药记录、手术记录等,证明其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了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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