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员工签字但没盖公章的对账单是否违法?
我和合作方有业务往来,对方给我一份对账单,上面只有他们员工签字,没有盖公章。我有点担心这份对账单是否有效,会不会违法。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有员工签字没盖公章的对账单到底有没有效力,会不会对我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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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有员工签字但没盖公章的对账单是否违法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理解对账单的概念。对账单是企业或个人之间核对账目、确认交易金额和往来情况的一种书面文件。它就像是两个人之间核对彼此欠账或者交易数额的一个记录凭证。 对于有员工签字但没盖公章的对账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简单地判定违法或者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对账单属于书面文件的一种。 如果该员工有公司的授权,其签字行为代表公司,那么这份对账单就是有效的。比如公司给该员工出具了授权书,明确其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对账单,或者根据公司以往的交易习惯、员工的岗位职责等能合理推断出员工有签字的权限,那么员工签字就相当于公司的认可,不违法且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员工没有得到公司授权而擅自签字,那么这份对账单的效力就存在问题。公司可能会以员工无权签字为由不承认对账单的内容。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员工有签字权限,即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时公司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有员工签字没盖公章的对账单不一定违法,关键在于员工是否有代表公司签字的权限以及相对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签字权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这类对账单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及时通过协商、补充授权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来明确其效力,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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