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责?


医疗机构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患者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责。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暴乱等)。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即便采取了合理措施,也无法避免对患者造成损害,所以依法可以免责。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时,医疗机构免责。比如患者拒绝接受必要的检查、治疗,或者不按照医嘱服药、休息等。这是因为诊疗活动需要患者的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如果患者自身不配合,导致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在某些特定时期,对于某些罕见病、疑难病症,现有的医疗技术和知识可能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疗。例如在几十年前,对于一些复杂的先天性心脏病,可能由于技术限制无法进行手术治疗。只要医疗机构在当时的情况下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就无需承担责任。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后,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免责。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要按照医学常规和专业标准进行操作,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诊断和治疗。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诊疗措施,即使最终的治疗结果不理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责任。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