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由医生承担吗?
我最近和医院有点纠纷,不太清楚责任划分。就想弄明白,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到底是不是都由医生来承担后果呀?我想了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是医生个人担责,还是医院也要负责,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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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由医生承担。 首先,在民事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患者是和医疗机构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所以一般先由医疗机构担责。不过呢,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医生进行追偿。 其次,刑事责任上,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标准,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涉及刑事犯罪。 最后,行政责任方面,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有相关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所以,医疗纠纷责任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判断,不能简单认为都是医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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