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什么原则?
我和医院产生了纠纷,准备走诉讼途径。但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医疗纠纷诉讼里,到底是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进行举证的,是我自己要拿出所有证据,还是医院也有举证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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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主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谁提出某个主张,谁就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对的。 从法律依据上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医疗纠纷里,具体情况如下:首先,患者有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自己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比如得拿出挂号单、交费单等凭证,来证明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同时,如果患者认为自己因为这次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在一些情况下也有举证责任。当争议焦点并非医疗产品所引起的损害时,医疗机构是否已经尽到了向患者一方充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的义务,这一点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些情形包括: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所有与诊疗规范相关的规定;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这时候,就相当于把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医疗机构这边。 在涉及到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应由患者一方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因果关系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总体而言,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原则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纠纷情况来确定双方各自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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