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调解需要举证吗?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打算通过调解来解决。但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需不需要我来提供证据。想知道在医疗纠纷调解时,举证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是我要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还是有其他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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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举证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医疗事故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意味着在此类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进行举证。 不过,关于危害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确立,仍然是由原告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患者需要提供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比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等。 另外,如果医患双方自行调解,一般是不需要举证的;但若是请求第三方卫生部门主持调解,通常还是需要举证的。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则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总之,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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