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医疗纠纷适合调解,哪些不适合调解?

最近遇到了医疗纠纷,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到底哪些情况适合通过调解来解决医疗纠纷,哪些情况不适合呢?主要是想清楚判断标准,好决定后续采取什么方式来处理自己面临的这个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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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适合调解的医疗纠纷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医患纠纷涉及的赔偿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时,比较适合调解。因为金额相对较大,调解有可能让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方案。 其次,如果医患双方都自愿主动提出调解申请,这种情况下调解也比较容易开展。毕竟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更有可能通过沟通协商找到平衡点。 再者,纠纷没有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也适宜调解。在时效内,双方都有权利和机会通过调解解决争端。 另外,参与纠纷的诉讼主体与医疗纠纷存在直接且重大的利益关系,并且提出调解的一方有具体清晰的调解诉求,还有相关事实基础和充分理由支撑,这样的纠纷适合调解。 而不适合调解的医疗纠纷常见于以下情形: 一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调解,这种情况下强行调解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因为缺少了合作解决问题的基础。 二是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权力机构专属管辖和处理的事项,或是不适合通过人民调解这种方式解决的案件,比如一些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可能需要特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权力来处理。 三是如果该医疗纠纷已经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是其他现行管理机构受理或正在处理,通常也不适合再进行调解了。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一条规定在医疗纠纷中确定医疗机构过错时非常重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说就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可能会面临权利不受法律完全保护的风险。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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