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分别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承担着不同的举证责任。
首先说患方的举证责任。患者要是想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得先证明自己在这家医疗机构就诊过,比如拿出挂号单、缴费凭证等材料来证实这个事实。这就好比要证明你确实进过这家店消费一样。
其次,患者要对自己受到损害的行为、时间等情况提供证据。比如什么时候开始觉得身体不舒服了,这种不舒服和在医院接受的治疗有没有关系等。
另外,患者还得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也就是受到了多大的伤害,是身体残疾了还是精神受到影响了,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都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再来说医方的举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同时,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还需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要说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不是因为医院的治疗行为导致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
相关概念: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就是先假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除非它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然就要承担责任。
医疗过错: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医疗行为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即为过错。
因果关系:目前,对于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关系的远近,主要通过医疗过错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可以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事实上之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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