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具体有哪些?
我最近和医院产生了一些纠纷,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想了解一下,我作为患者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医院又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呢?希望能有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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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里,举证责任涉及患者和医疗机构两方面。 首先说说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简单来说,就是要证明自己确实去了这家医院看病,以及因为这次就医受到了伤害。比如提供挂号单、缴费凭证来证明在该医院就诊;用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要是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接着讲讲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除了否认患者的指控外,还得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和医院里的医生都没有过错,而且治疗过程和患者的受伤之间没有关联。比如遇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这种法定免责情形时,医院要举证证明该情形存在。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了上述内容。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 举证责任倒置:就当事人一方的特定事实主张,由双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主张或其部分构成要件承担否定成立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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