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较为复杂,并不是单一由某一方承担。 首先,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患者要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了医疗损害。简单来说,就是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这家医院看过病,并且因为这次看病身体受到了伤害。像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都可以用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其次,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患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过,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这个举证责任就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样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里,医疗机构对一些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相关法律依据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总之,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是根据不同情况,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本来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另一方来承担。 医疗产品损害:指因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况。 免责事由: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方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