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我在就医过程中感觉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不太清楚关于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到底是不是该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想了解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以及在实际中是如何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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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一般情况下,如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认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 在过去,曾经有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在2002年《证据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实施期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本来按照常规“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有过错得自己找证据,但这种情况下就反过来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及行为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不过,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删除“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2020年5月1日新证据规定实施之后,以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医疗产品责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表明了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患者要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简单说就是谁有错谁负责。 举证责任倒置: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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