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名?

我对医疗事故罪名这块不太清楚。自己在医院经历了不太愉快的治疗,感觉医生的操作可能有问题,导致我身体恢复不太好。想弄明白到底怎样的情况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名,是从医生行为、造成后果,还是其他方面判断,希望能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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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构成医疗事故罪名,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这里强调是医务人员,像医院的医生、护士等具备专业医疗资质并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比如,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在工作中出现相关问题才可能涉及此罪,要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那就不是这个罪名,而是非法行医罪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是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仔细核对患者信息和手术部位,导致手术失误,这就可能存在过失。如果医务人员是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 再者是客观方面,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比如该做的检查没做,该用的药没用对,该及时处理的病情拖延了等,最终导致患者出现死亡、重度残疾等严重后果。例如某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违反用药规范,给患者过量用药,造成患者器官功能严重受损,就符合这一条件。 最后是客体方面,该罪名侵害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例如因为医疗事故,导致医院科室工作混乱,患者身体遭受严重伤害。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四个方面的条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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