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医疗过失的标准有哪些


认定医疗过失主要有以下标准: 首先,从侵权法理论角度,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成立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医疗事故作为一般侵权行为也不例外。一是行为的违法性,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规定。例如医生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手术操作。二是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而没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比如医生没仔细查看患者之前的病历导致误诊;过于自信是预见到可能发生损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像医生觉得某种手术风险小而没做好充分准备。三是有损害结果发生,即患者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病情加重、身体受到额外伤害等。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必然联系时,才可能认定为医疗过失。若损害是其他原因导致,即便医疗行为有瑕疵,也不能认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判断医疗过失还要看医务人员有没有尽到和当时医疗水平匹配的诊疗义务。例如在某个时期某种疾病有成熟的治疗方法和标准,但医生没有采用。 在确定医疗技术过失时,要确定具体判断标准,可借鉴“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判断时还应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比如同样的病症,大城市和小县城的医疗水平有差异,判断过失时要考虑进去。 确定医疗伦理过失的标准,是按照医疗良知和职业伦理确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义务,也就是伦理注意义务。比如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医疗伦理过失。 相关概念: 医疗技术过失:指医务人员在运用医疗技术进行诊疗活动时,未达到当时医疗水平所要求的技术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过失。 医疗伦理过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而产生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