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该如何认定?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行为。认定医疗过失,一般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看: 首先,看行为人是否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因为其职业身份,被法律赋予了保护患者利益的义务。这些义务来源广泛,既包括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也有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确立的一般性义务,还有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义务。例如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就对不同级别医生的查房内容有具体规定。 其次,行为人要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这需要根据医院级别、当事人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比如不能要求儿科医师处理妇科危急重症,也不能要求主治医师达到主任医师的水平。 再者,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这通常要经过行业内的自律组织(如各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或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来认证,不能仅按日常生活规则判断。 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这是构成医疗过失的重要条件,即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义务,但因没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只要未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并导致不良后果,且不是希望或放任该后果发生,就可认定为过失行为。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认定医疗过失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相关概念: 责任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或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或抱有侥幸心理能够避免,而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危害。 技术过失:指行为人在医疗过程中是尽职的,过失是行为人技术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即行为人学识、经验和能力的限制引起的,这些限制不仅表现在注意能力上,也表现在处置能力上,面对复杂的情况,由于能力限制未能预见不良后果或因处置不当、处理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