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签字时是否应该有受案回执和立案回执?
我去报了案,在签字的时候不太确定是不是应该有受案回执和立案回执。我就怕万一没有这两个回执,之后万一案件有什么问题,我没办法证明自己报过案。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报案签字时是不是必须要有这两个回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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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签字时关于是否有受案回执和立案回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解释一下受案回执和立案回执的概念。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以及自动投案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属于其职责范围,予以接受并处理时出具的一种凭证。它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收到了报案材料,并开始进入初步的调查程序。而立案回执则是在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决定立案时出具的凭证。这意味着案件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也就是说,在报案后,不管后续是否立案,公安机关都应当给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 对于立案回执,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所以,只有在案件决定立案之后,才会有立案回执给报案人。如果案件还处于受案阶段,没有决定立案,就不会有立案回执。 综上所述,报案后签字时一定会有受案回执;而立案回执,只有在案件决定立案的情况下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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